你是不是有一种感觉,“买完了保险以后,好像一直在交钱,根本用不上”。
这是绝大多数人对大多数保险的感觉。这里就必须谈到人寿保险的特殊性。

1、支付与使用的阶段不同。
传统商品买完即可发挥它的使用价值。而人寿保险的使用价值发生在不确定的某(几)个时间。人寿保险的使用价值来自于特定事件的触发,当触发事件符合保险合同载明的内容,使用价值才能发挥作用,也就是得到保险理赔或给付。而合同约定特定事件对于大多数家庭都会造成经济损失,有些就是难以承受的。

2、保险划定了一条经济底线。
普通投资很难给一条确定的经济底线,那些投资也没有这样的机制——他们会跟随资本市场上下波动,尤其下探是没有底线的。而人寿保险是在安全性“按死不动”的情况下,降低流动性以换取长期的收益,同时区别于其它,还附有不同的赔付杠杆。
普通投资享受了流动性和收益性,就一定会牺牲一定的安全性。由于人寿保险是一家的经济底线,如果上下随意波动,家庭经济底盘也随之摇摆,那就不能称之为“底线”了。
如果没有人寿保险,经济底线就只能是银行储蓄。
有人说是社保,我要说的是:社保的后盾还是银行储蓄。比如:医保报销,不能报销的部分还要靠银行储蓄支付。
而如果拥有人寿保单非常少,其保额甚至覆盖不了随经济增长带来的通账、医疗和养老产生的经济损失风险,那就还会动用家庭储蓄。
可以想象,一个家庭一旦动用了长期储蓄,经济底线就被击穿了。所以,人寿保险“底线”的特点决定了人寿保险具有抗跌和抗涨的双重特性。

3、人寿保险抗涨也抗跌。
如今的任何投资,都在宣扬自己擅涨,用更高的回报率来吸引投资人。只有人寿保险没有办法用投资收益来吸引客户,因为在顺风人生的情况下,人寿保险绝对不属于涨势凶猛的那一个。但是在经济极其波动的今天,投资格局发生巨大变化的当下,抗跌的产品恰好是这个时代普通家庭应当遵循的主旋律。看一看凭证式国债发行后瞬间售罄,许多普通投资者手握存款却买不到,人们在寻求高收益的同时,理智的深处依然追求“安全保本”。
证券公司投资分析师也鼓励投资人债券股票搭配投资(因为通常不会债股双跌),寻求稳定的综合收益,投资债券可以对冲股票带来的风险,避免涨的时候,心绪若狂,跌的时候,悲喜交加。但其实人们也是不听劝的,大举进攻,博得收益是本性。

4、用“保险费”来交换“财产保全”。
保险本质上还是一种交换财产。把银行存款以保费的性质,交到保险公司,依据合同来换出交换财产。交换得到的财产依然是现金,一是作为补偿,二是作为增值,三是作为保全。前两类众所周知,第三类财产保全,业内多有误解与误导。购买人寿保险以后,属于投保人的资产是“现金价值”。在出现增额终身寿险之前的保险产品现金价值普遍低于总保费。
现在问题来了:100万存款的开户人是张三,但100万总保费分期放入保险公司以后,属于张三个人名下的资产,如只有80万的现金价值。请问张三为什么用100万个人财产只能换得80万的现金价值?
我们先不去考虑保险责任(类似于返还、账户复利、满期金等),就问:张三为什么要“换得”80万?如果没有法律层面“财产保全”的重大意义,张三是不会这么去做的。这100万总保费,最终从张三名下转移至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名下,财产归属发生了改变。这是非常重要的法律意义。

在张三没有出现婚变资产分割风险、债务风险、税务风险、传承问题的时候,张三早年已经通过人寿保险完成了这种转移。那么就可以在出现上述四类法律风险的时候,实现婚变资产分割清晰、债务有效隔离、税务风险规避、定向传承的作用。此时资产性质的重要意义已远远大于资产增值。而如果还在去纠结和讨论保险资产增值的问题,显然失之偏颇了。
当个人财产已经被分割,或者被冻结,或者应纳税,谁还会去讨论增值的问题?增值多少都已经不属于你自己的了。比如婚姻风险中被配偶分割出去50%的财产,你还会去讨论增值的问题吗?当务之急是要确定财产归属于自己这一方,增值与否放在其次的其次了。这时的人寿保险,就应该被当成“定性资产”,而非“增值资产”。从这个意义上讲,人寿保险的功能是无可替代的。